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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县X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辛家俊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辛家俊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丙之大媳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务农,系吴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己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丙之二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务农,系李某庚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学生,系李某庚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庚,男,系李某辛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系李某辛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学生,系李某庚之儿。

法定代理人李某庚,男,系李某壬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系李某壬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务农。

上诉人宜章县X村X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辛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傅敏

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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