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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买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丁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0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0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收监,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己,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丁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买某、程某某、李某乙、王某丁、李某戊均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王某玖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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