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