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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熊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文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6年双方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指使原告的身体饱受被告摧残,为此,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被告曾多次立誓保证不打原告,但恶习不改。双方于2010年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据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6年双方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2010年8月8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广州市X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报警。2010年8月11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牌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广州市X区分局石牌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和报警回执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感情进一步破裂。现今,原、被告双方仍然分居两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多次调解和好未果,据此实际情形看,原、被告已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应依法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有的房屋,本院予以准某。因本案系缺席审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婚后的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如果今后因此发生纠纷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某告熊XX与被告周XX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文辉

二O一一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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