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衡阳县忠诚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衡山县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衡山县中医院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衡山县中医院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