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邳州市工贸大厦欢乐买超市X路店。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工贸大厦欢乐买超市X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