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村(xxxx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镇经济开发区xxx公路xxx
号)。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4日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自2009年8月9日至9月26日,总计供应818.50立方米,货款为人民币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迟延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原告不及时供货,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建设方亦未支付货款,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被告当庭支付原告x元,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支付x元;
二、若被告至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及违约金计人民币x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2元,减半收取后计2526元,由原告负担1263元,被告负担126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