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6月7日8时40分许,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探视病人乘坐电梯时,将同乘电梯的李XX裤兜内的现金745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XX陈述;证人甄XX证言;视听资料、扣押、发还赃款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