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某。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电视台。
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徐州市贾汪区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825元。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