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