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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颜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居民,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打工。

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个体医生。

再审申请人颜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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