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xx,男,2010年2月死亡。
委托代理人季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朋友),住上海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xx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瞿xx已预交),由原告瞿xx承担。
审判长谷丽云
审判员赵瑞文
代理审判员王建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