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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X,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彭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稻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於X,女,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劳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X与被告上海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19日终结;

二、被告上海X公司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魏X人民币35,000元;

三、原告魏X与被告上海X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晓燕

书记员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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