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某、和解、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等。
被告汤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文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某、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唐力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