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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守华,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珠刚,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夏某某赔偿上诉人朱某某本次诉讼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共计x.03元,扣除被上诉人夏某某已经支付的费用x.03元,余款x元于2010年6月24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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