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邳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向上诉人陈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陈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