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
周某申请执行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