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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

周某申请执行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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