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左某、欧某申请执行赵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本院审委会决定撤销(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某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