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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左某、欧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左某、欧某申请执行赵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本院审委会决定撤销(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某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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