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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湘潭县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县某局、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湘潭县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县某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局长。

被执行人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彭某乙申请执行湘潭县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县某局、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成某工资收入6243元后,被执行人湘潭县某局与申请执行人彭某乙达成某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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