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a,男,汉族。
原告黄a与被告张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供应被告价值25,000元的塑钢材料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元,余款24,000元,被告出具欠条1张,约期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所欠货款。
原告提交本院如下证据:欠条1份。
被告辩称,欠原告上述货款是事实,但原告提供的都是假货。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a与被告张a曾发生过塑钢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2004年9月29日,经结帐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1张,言明:欠原告塑钢材料款24,000元,于10月底付部分,年底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供应的是假货,没有证据证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a人民币24,000元。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