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院长。
卢某申请执行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