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58岁。
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X路明源佳程酒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46岁。
原告孙某诉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明源佳程酒店客房转让合同》;
二、原告孙某已支付的房款x元,由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11年10月31日止,合计利息x.8元;
三、由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支付原告孙某x元,2011年10月底前支付x元,2011年12月底前支付余款x.8元;
四、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375元,被告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