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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颜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湘K-某某A)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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