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荣,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刘某荣、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武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阿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