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荣,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刘某荣、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武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