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村××屯××号。
被告韦××,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村××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以其与被告韦××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负担。
审判员黄世克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