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胡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XX、胡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徐XX、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4月21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胡XX一次性赔偿徐XX医药费、护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及湘x小型客车修复费共计人民币x元。
二、其余部分由徐XX自己本人负责。
三、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今后各方发生任何事情互不承担,此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