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62岁。
被告李某,男,54岁。
被告周某,女,系被告李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李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周某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原告肖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将被告李某、周某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