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XX、雷XX、雷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张XX、雷XX、雷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3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张XX一次性赔偿雷XX、雷XX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二轮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397.48元。
二、湘x小轿车修理费3180元由张XX自己负责承担。
三、此事故就此处理,此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各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