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冒某,男,46岁。
被告唐某,男,48岁。
原告冒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冒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产权证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用作担保产权所有人为陈新英的位于娄星区X街金山花园产权证号为(略)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