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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冒某,男,46岁。

被告唐某,男,48岁。

原告冒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冒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产权证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用作担保产权所有人为陈新英的位于娄星区X街金山花园产权证号为(略)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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