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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欧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相识恋爱而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佳艳(现在被告方生活),2007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XX随被告李XX生活,并由被告李XX抚养,由原告吴XX给付被告李XX小孩抚养费8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现在各方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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