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a,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徐b,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号X室。
被告徐c,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徐d,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徐c。
委托代理人徐c,系徐d之母。
被告徐e,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徐b。
委托代理人徐b,系徐d之父。
被告陈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徐a。
委托代理人徐a,系陈唯a之母。
原告范a与被告徐a、徐b、徐c、徐d、徐e、陈a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徐a、徐b、徐c之母。本市静安区xx路x弄x号系原告、原告之夫徐f及被告徐d、徐e、陈a六人的户籍所在地,2008年11月,该房屋被动迁。动迁时户主徐f已生病住院,故委托了被告徐a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12月,被告徐a取得了动迁补偿款共239万元,人均约为40万元,除原告及徐f以外,其余四人均已分得相应的动迁补偿款,但徐a拒不交付属于原告及徐f应得的款项。2008年7月30日,徐f因病去世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徐a依然不交付其侵占的40万元动迁款,又拒不返还存有其余动迁款的徐f之银行存款及身份证。现原告居无定所,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f名下的35万元存款以及在被告徐a处的徐金才之动迁款项40万元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徐f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账号为x)中的35万元存款归原告范a所有;
二、现在被告徐a处的属于被继承人徐f所有的40万元动迁款,其中10万元归被告徐a所有,剩余30万元归原告范a所有,被告徐a应于2010年9月2日前支付原告范a30万元钱款;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范a、被告徐a、徐b、徐c均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