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因犯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翔,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1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在洛阳市X区青年宫鑫源动漫游戏厅门前,将被害人孙XX停放在此的飞鸽牌电动车盗走。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赃车已追退给被害人。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电动车,被害人孙XX的陈述,监控录像,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赃车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维伟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