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告石某,男。
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原告瞿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瞿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某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