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夏xx。
被告黄xx。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夏xx与被告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二期医疗费人民币4524元、二期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60元、交通费12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黄xx应赔偿原告夏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4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12元,合计人民币4796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