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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xx与被告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夏xx。

被告黄xx。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夏xx与被告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二期医疗费人民币4524元、二期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60元、交通费12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黄xx应赔偿原告夏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4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12元,合计人民币4796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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