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史宏伟,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中外运大厦23-X楼。
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汉城永登浦区如矣岛洞25-X号韩进海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董事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汪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华都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汪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韩进海运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分案审理,分案以后的案号分别为本案及(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案件。2005年3月23日,原告以分案以后其已无须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不再对本案三被告提起就提单号COSU(略)、COSU(略)的追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经分案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62.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3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