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X号远洋大厦X层。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滢炜,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贸国际轮船公司,中国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联谊大厦X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达贸国际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达贸国际轮船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20.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