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43岁。
被告罗某,男,47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邹某借款x元。(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诉讼费800元,原告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