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某履行给付运输费用3730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夏某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单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