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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吴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吴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邓XX。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受理原告XXX公某诉被告吴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XXX公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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