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26岁。。
被告李某,女,38岁。
被告胡某,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胡某共同所有的房产,案外人陈东以其位于娄底市X区关家脑扶青路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娄底(略)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一、对被告李某、胡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星海名都A栋X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为娄房预娄底字第(略)号房产予以预查封。
二、对案外人陈东位于娄底市X区关家脑扶青路的房产权证号为娄底(略)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某军
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