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朱某和顾某某的共同遗产范围有:户名为朱某、帐户为某的股票帐户中证券代码x上港集团x股、证券代码x中海发展1000股、现金人民币5206.40元,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为朱某、账号为某的存款1064.49元,中国邮政储蓄户名为朱某、帐号为某的存款4987.76元,座落于某市X镇X村某号某室房屋价值89万元。上述财产合计为x元。其中扣除3万元由被告朱某某为朱某墓地。双方确认可继承的遗产价值为x元;
二、朱某名下的如下财产:户名为朱某、帐户为某的股票帐户中证券代码x上港集团x股、证券代码x中海发展1000股、现金5206.40元,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为朱某、账号为某存款1064.49元,中国邮政储蓄户名为朱某、帐号为某存款4987.76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由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7万元,由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7万元;
三、座落于某市X镇X村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朱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房屋移交给朱某某;
四、由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朱某某43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两被告负担2000元(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负担2025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王某平
书记员李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