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凌某之妻。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凌某、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郑某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赔偿款x.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郑某一次性给付了标的款x.20元及1606元原审诉讼费、453.25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