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丁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己
上诉人胡某乙、赵某某、耿某某、胡某丙、胡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己、蔡某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乙、赵某某、耿某某、胡某丙、胡某丁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乙、赵某某、耿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乙、赵某某、耿某某、胡某丙、胡某丁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