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某某、林某某承担。经查,2008年3月12日(农历),被告田某某、林某某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率20‰,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田某某、林某某偿还给原告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限本调解生效后于2010年4月26日前一次性履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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