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乔某诉请与被告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女孩周某由被告周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1月5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周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嘴打架。无家庭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双方所生女孩周某芳由被告周某抚养,由原告乔某给付小孩抚育费x元(限本调解生效后于2010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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