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甲与江苏天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某甲以“另行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