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2009)彬执字第x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09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砖运费4312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元,其余放弃。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宝善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