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华天国旅娄底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公司住所:娄星区X路明源佳程酒店南座618房。
原告曾某、胡某与被告湖南华天国旅娄底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存款壹拾叁万元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湖南华天国旅娄底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火车站分行((略))帐号上的存款壹拾叁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