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唐某与被告娄底市X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以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本院审查,原告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