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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娄底市X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唐某与被告娄底市X区黄泥塘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以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本院审查,原告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娄底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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