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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同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至8月份,经开封县X村的刘xx介绍,被告人周某的女儿“苗xx”与冯庄村王xx的儿子王xx先后两次订婚。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在联系不上其女儿的情况下,以准备为其女儿办婚事为由骗取王xx现金x元,后于当天夜里逃回方城县。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方城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刘xx、刘xx、朱xx、凡x、董xx、马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向受害人出具的收款条、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才

审判员智伟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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